丹江口市养犬管理办法

丹江口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丹江口市规范城区养犬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养犬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丹江口市城区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丹江口市规范城区养犬暂行办法》和本通告规定。

  二、规范养犬区域为:东环路立交桥至三官殿老孟土路与水都大道交汇处以内,太和大道伍家岭隧道以东区域,旅游港至环库路三官殿段及右岸新城区、丹江口大桥至丹江大坝以内区域。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遛犬,在规范养犬区域内非因助残需要,禁止饲养烈性犬。

  三、重点禁止遛犬的主要街道和景区:人民路,丹江大道,沿江路,均州一路,大坝二路,沙陀营路,丹江公园景区,静乐宫景区,旅游港景区。

  

  四、规范养犬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畜牧部门免疫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饲养。规范养犬区域外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和体高超过45厘米的大型犬。

  五、获准养犬的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挂准养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戴嘴套,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不得携犬进入超市、饭店、公园、广场、游乐场、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游泳场、浴池和车站、机关单位、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导肓犬、扶助犬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肓犬、扶助犬除外);

  (四)携犬上下楼梯或乘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

  (五)携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六)单位养犬的,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七)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八)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立即向畜牧部门报告,并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自2018年6月1日起,符合饲养条件的养犬单位或个人须在30日内,到畜牧局指定的养犬免疫地点对犬只进行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丹江口市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免费进行注册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对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按流浪犬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捕获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人民群众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对逾期不做处理的,相关部门将对不符合条件在犬只按流浪犬依法予以捕获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九、对违反《丹江口市规范城区养犬暂行办法》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