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犬管理条例 临沂养犬管理条例

临沂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必须定期到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注射并登记挂牌,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携带《市(区)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广场、公园、景区、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未挂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管理。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