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松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创建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遛犬应当束带牵引;
二、规范管理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行为。对遛放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三、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管理相对人阻挠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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