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的惠城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8个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陈江2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秋长2个街道办事处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养犬及其相关活动。军用、警用犬只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词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证、换证),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的捕杀、野犬的捕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其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受理养犬、遛犬扰民等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处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则,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免疫、监测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登记,及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通相关情况。

  第八条市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方可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