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养犬条例 遵化市城市养犬条例

遵化养犬条例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包括:本市市区、文化路街道、华明路街道、苏家洼镇、西留村乡、西三里乡等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做到出门遛犬要带齐“四个一”:即一个犬证(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场馆、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类便等遗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通告”之日起至8月31日,对禁养的各类犬只,要自行处理。2019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没收,对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条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