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海宁养犬管理条例

海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饲养犬只“五做到”:

  一、做到及时办理准养登记,有效期满需及时延续。

  二、做到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做到犬吠影响他人时及时制止。

  四、做到一户一犬。

  五、做到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携犬外出“五要”:

  二、要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四、要使用长度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五、要在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携犬外出“六不进”:

  二、不进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不进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不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不进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