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养犬管理条例

萧山养犬管理条例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萧山,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犬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以严格控制、禁限结合和分级管理为原则,以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为方针,以依法规范养犬为目标,加强犬类管理。

  二、管理区域

  犬类管理区域范围为萧山区行政管理区域,分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详见萧政办发〔2007〕111号文件)为重点限养犬区(尚未达到城市化管理标准的区域除外);其他均为一般限养区。

  三、审批许可

  1.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1)在本区范围内有常住或暂住户口、独立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本区的境外人员,可以申请养犬。

  (2)经批准的个人养犬户每户只准限养一只。

  (3)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身高在45厘米以上、身长在60厘米以上)。对于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保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区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4)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区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2.养犬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养犬人员购犬后,需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到镇、街道或区犬类管理中心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经所在社区(村)、镇审核同意后,应立即携犬并随带相关材料到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接受检疫,领取《犬类免疫证》。

  (2)申请人领取《犬类免疫证》5天内,应携犬并随带《犬类免疫证》等相关材料向犬类主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3)《养犬许可证》每年检验一次,时间为3月1日至30日,由区犬类主管部门会同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养犬年检的相关手续。养犬人在检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

  

  (4)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限养区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犬第一年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因特殊需要而养犬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准予免缴管理服务费。

  四、养犬管理

  1.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系挂犬牌,由成年人牵领并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必须由携犬人负责清除。

  2.犬只进出场所规定:

  (1)不得进入政府机关、文物保护、烈士陵园等场所。

  (2)不得进入湘湖景区、主要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3)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

  (4)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3.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区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管理职责

  区政府成立犬类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城管执法、农业、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是我区犬类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养犬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监管;负责对违法养犬的查处;负责对狂犬、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暂扣犬的收容、捕杀及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的核发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犬类诊疗场所监管等工作;负责组织狂犬病疫苗供应,组织实施犬类防疫、检疫工作以及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检测和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初审工作,处理犬只扰民、恐吓或伤害他人等治安事件,协助城管执法、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有关犬类执法查处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及其他阻碍执法工作的各种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监测工作;负责狂犬病的预防宣传和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萧山分局:负责督促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的经营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负责犬类养殖场、犬类诊疗所、犬类销售经营、犬类美容业的登记发照和查处在重点限养区内从事犬类养殖和销售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犬只销售点、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涉及犬类管理、执法、收容及犬类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的保障。

  镇街:负责对养犬户的初审登记、日常犬类监管及宣传工作,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犬类管理与执法工作。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六、罚则与奖励

  1.违反限制养犬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对犬类管理与执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七、其它

  1.犬类管理所需专项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其规费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犬类经营管理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犬类管理实施办法由萧山区城管执法局制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