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养犬管理条例
乐清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的有关规定,乐清市公安局(简称委托单位)已将《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乐清市限养区内(乐清市主城区及其他建制镇街道建成区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乐清市行政区域限养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工作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捕捉无主犬工作,具体事项有:
(一)行政许可。《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养犬登记工作,包括受理、审查、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有关事项。
(二)行政处罚。《养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对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包括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三)捕捉无主犬。《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捕捉无主犬工作,包括受理、现场捕捉、依法处置等有关事项。
三、委托执法其他事项
委托单位已将“乐清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用章”公章委托给受委托单位。
四、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期满后可以续签)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热线:6188889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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