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养犬管理条例
桐乡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之规定,结合桐乡市实际,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公告如下:
桐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为二环南路以北、二环东路以西、二环北路以南、二环西路以东所围区域(详见附件)。
根据《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桐乡市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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