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养犬管理规定
利川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有效遏制流浪狗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消除流浪狗对我乡居民造成的侵害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我乡辖区内开展捕杀流浪犬只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机关单位、本乡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
2.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
3.对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未经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只,一经发现,乡政府将组织捕杀。
4.捕杀后的流浪犬只统一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犬主认领的,必须承担相关捕杀费用后方可领回。
5.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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