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养犬管理规定 阳泉养犬管理规定

阳泉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养犬实行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

  二、养犬人携犬外出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即时清除犬粪。

  三、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 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 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 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 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即予以处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要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

  (六)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 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

  七、违反规定,拒绝、阻挠捕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