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朝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市区内适用。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准养一只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不超过40厘米,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禁止养大型犬。

  第六条

  个人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七条

  市区内个人养犬,应向居住地公安社区警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各公安分局批准:(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第八条

  公安社区警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属公安分局作出是否准予养犬决定。公安部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是否准予养犬决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社区警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