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白城养犬管理条例
白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创建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遛放。
二、在其它场所遛犬的,应携带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粪便。
三、遛犬应当束带牵引。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
五、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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