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高平市养犬管理办法

高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1.不允许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禁养犬只(如大型犬、烈性犬);

  2.饲养犬只必须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挂犬牌。

  3.必须定期为所养犬只进行防疫,并有免疫证明;

  4.外出时必须为犬只佩戴2米以内的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5.牵引犬只外出,必须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不得让所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

  7.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8.携带所养犬只外出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9.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老年公寓、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等单位;

  10.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不得遗弃犬只。

  11.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处罚措施。

  12.公安、城市管理、动物防疫等部门应当依法分工、联合管理、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