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瑞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类分区限养。全市划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主城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为重点限养区,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二、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免疫登记备案擅自养犬。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市畜牧兽医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的《宠物免疫证》。发现隐藏、拒绝给犬类免疫,窃取、伪造、冒名使用免疫证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上午7:00至晚上7:00之间不得外出遛狗;

  

  (二)不得携带任何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类(未免疫、无证)。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送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五、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对逾期不做处理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犬只作出强制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